“奥特曼”若干系列作品的著作权独占使用权人UM Corporation今发布权利声明,称将可能对侵权行为采取法律行动。
去年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奥特曼”著作权纠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公开确认泰国人辛波特、采耀版权有限公司及其合法被授权人就若干“奥特曼”系列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独占性的著作权利。自此,围绕相关“奥特曼”作品展开的长达数年的权利纷争水落石出。该案同时被列为2010年广东法院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首。但关于“奥特曼”的风波并未真正平息,侵权的“奥特曼”作品和产品依然活跃在市场上。
鉴此,泰方被授权人UM Corporation今日授权本报发布公开权利声明:
UM Corporation(“本公司”)现就与《奥特曼赛文》等若干部“奥特曼”系列影视剧(以下合称“‘奥特曼’系列影视剧”)知识产权相关的事宜郑重声明如下:
1. 自本声明发布之日起,本公司正式授权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律师事务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代表本公司全权处理与本公司及/或“奥特曼”系列影视剧的知识产权相关的任何事宜。
2. 本公司享有在日本国以外所有区域内“奥特曼”系列影视剧著作权的独占使用权(以下合称“权利”),权利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就“奥特曼”系列影视剧及/或相关“奥特曼”形象进行复制、发行、放映、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改编、翻译、汇编、整理、许可、转让等。
3. 上述事实已经日本国最高法院、日本国东京高等法院以及中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做出的多份终审判决确认。因此,本公司在中国境内享有的权利受中国法律法规保护。
4. 未经本公司授权,包括原始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不得在中国境内以同样方式使用“奥特曼”系列影视剧及/或有关“奥特曼”形象,包括不得复制、发行、放映、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改编、翻译、汇编、整理、许可、转让等,否则均构成侵犯本公司的权利的侵权行为,本公司将委托金杜律师事务所采取一切可能的法律措施,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5. 本公司注意到,现已有某些组织及个人从事一些活动,该等活动已构成对本公司就“奥特曼”系列影视剧及/或“奥特曼”形象的权利的侵犯。本公司将不会容忍该等活动的存在,现严正警告上述组织及个人立即停止所有侵权活动。否则,本公司将委托金杜律师事务所就有关事宜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不作另行通知。
UM Corporation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UMC_圆谷案_广东案件判决书请点击:
http://ipr.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_sfws.php?id=42862